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救助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信息、项目结项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 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实施计划。
第六条 所有项目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审议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
第十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提交项目用款申请,经基金会财务部及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目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基金会提交年度项目总结,所有项目文件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公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应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媒体及其他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 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