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基金会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规范日常合同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3.基金会各级领导、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4.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归档的全过程管理。
二、职责
1.经办人:经办人指基金会经济事项的具体直接承办人,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确认,并据此申请合同评审。经办人必须对所经办事情的真实性负责,按规操作。
2.审核人:审核人是指对经办人承办的经济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人员,必须核对、审查经办人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签字表明意见,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审核人应从本专业角度对所审核事项给出审核意见。
3.业务审核: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合同真实性和风险性的审核及权限范围内合同的审批。
4.行政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合同及合同评审表完整性审核,审核是否使用基金会模板合同,负责合同编码进行备案、盖章、归档及借阅登记。
5.专业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条款及预算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基金会内控制度及各项管理办法;基金会外聘律师负责对非基金会模版合同或经改动的合同的审核;
6.审批人:审批人是指对经办人承办的经济事项负有最终同意或否决权利的授权合同审批人员,并对其审批结果负责。审批人对所审批事项具有最终否决权,前一审批人否决的事项不能流经下一审批人审批。
7.审核方式:审批人可通过纸质文档签字审批,也可通过电子化系统审批,如邮件、软件审批与亲笔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并负有相同责任。
8.各相关合同审核、审批人权限需报备基金会综合部、财务部,如有调整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上述部门报备。
9.基金会内部审核、审批事项,签字权人不能以印章代替签字,电话、短信确认的需事后补签字。
三、合同签订规范
1.根据基金会合同管理规范,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应从基金会整体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基金会合同审批流程后进行签订。
2.合同尽量使用基金会律师审核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超过1页以上时应加盖骑缝章。
3.合同中所涉及收款或付款时间务必使用明确的年月日,尽可能不使用开放性条款等易引起争议的、模糊的时间概念。
4.合同不得随意涂改。如确有必要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处签字(盖章),同时应经有相应签字权的负责人批准,涂改处也必须有相应签字权的负责人的签字。
5.合同更改。凡是合同需要更改时,不能直接在原合同上更改,必须与客户签订更改补充合同(含传真件)。签订补充合同,必须填写《合同变更评审表》,按基金会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最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6.所有合同原件壹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执壹份(特殊要求除外),基金会办公室及财务部各执一份。
7.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由基金会综合部在合同审批生效后,根据编码规则及合同登记台账流水号编制。
四、合同审批
1.进行合同评审时,经办人应在《合同评审表》中填写完整的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予进行合同评审。
2.合同审批及变更依据基金会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3.合同章保管人员在保证合同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才能盖章,且盖章前必须审核合同文本,审查合同文本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是否按审批意见进行了修改。
4.综合部负责《合同审批表》及合同的保存归档。
5.合同评审流程:相关人提交合同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递交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签订合同、加盖印章。
五、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1.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生效,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3.变更、解除合同需由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4.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双方签订确认书。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尚未达成或批准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六、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1.各部门所签订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必须留存一份原件。
2.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台账、报表,并按时填制。
七、附 则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