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体制
1、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2、按照《章程》规定,本会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5、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收入管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开设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本会资金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2、基金的募集和大额支出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3、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单项资助金额在50万以内的报请理事长审批, 50万元(含)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3、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办公室有权通知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决定。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二)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款中支付;
2、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基金管理费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的使用
1、基金管理费的使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用及招待费用等。
2、基金管理费一般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但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3、基金会管理费的使用,在核定项目、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批准:支出2000元内由秘书长批准;2000元(含2000元)至2万元内由理事长批准;2万元(含2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