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志愿者的应履行的义务,实现基金会的发展愿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为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志愿者在本基金会的统筹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实行团队管理制,不同岗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同时肩负志愿者职责。
第三条 志愿者由基金会组织招募,并接受基金会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志愿者档案。志愿者本着无偿为基金会服务的初衷,自愿参与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基金会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认同并支持基金会宗旨和理念,自愿参加本基金会志愿服务,并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 政治思想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乐于奉献,有正义感;应变能力强,有团队精神,工作认真负责;健康状况良好,满足志愿服务所需。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业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身体无重大疾病、无精神障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者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领域和形式
第九条 利用业余时间在基金会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从事相关志愿服务,例如:翻译、文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成长陪伴者、美工设计、授课、培训、活动策划统筹等。
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善款及物资劝募、项目策划、项目实施、活动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的权利
1.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安全保障;
3.要求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4.有权对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3.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相关培训。
4.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予以保密;参与志愿活动过程中,未经基金会许可不得私自携带物品给服务对象,不承诺服务对象私自提出的要求并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在未征得基金会允许的下,不得超出约定服务范围以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或山花工程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6.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不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8.应展示出积极、健康、奉献、阳光的精神面貌,不传播负能量;
9.志愿者服务过程中不主动提及宗教信仰,并规劝他人信仰宗教;
10.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11.其他依法以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招募和参与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志愿者招募原则
基金会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社会招募志愿者,并按照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志愿者招募途径
1.基金会在志愿北京网站自主发布招募信息;
2.各合作机构、爱心人士等推荐;
3.同其他志愿服务团队合作招募;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参与服务流程
1.志愿者通过志愿北京、志愿中国报名参加基金会发布的志愿者活动。
2.基金会对志愿者进行服务相关内容培训。
3.志愿者按约定时间参与服务。
4.服务结束后,向基金会确认有效服务时长。
第六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由各项目执行机构管理及调配,并记录服务时间。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予以表彰,在征得志愿者同意后,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所在学校、单位或社区,并在官网上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志愿者将退出:
1.志愿者应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爱心活动,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该项目组负责人请假说明。如已报名参加活动,却未参与者,一次警告,二次严重警告,三次视为自动退出。
2.志愿者在服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相关规定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志愿者基本条件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3.志愿者加入自由,退出自由。自愿退出者经其本人亲自做出书面申请或声明,即可退出,将从系统内删除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