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本基金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参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基金会各类档案资料整体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档案资料的保管;
2.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立目、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分类清晰、立目规范、归档及时准确;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档案的“防火、防潮、防尘、防盗”工作,定期对纸质档案进行整理,确保安全;
4.各级各类档案,根据情况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保管的方式,确保档案查阅快捷、准确。
三、档案分类
(一)综合档案
1.制度文件:基金会章程、制度及其他管控体系文件;
2.总结计划:包括基金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各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项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汇编材料等;
3.会议文件:包括理、监事会会议决议,各级会议文件(报告,纪要,记录,发言材料等);
4.行政公文:包括各类请示、报告、批复、通联、简报,通知文件(各类上报、下达、平行往来文件);
5.证件资料:各种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商标、版权注册证明,所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证明等;
6.文书资料:包括上报各级相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基金会领导在外部公共场合发言、汇报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
7.人事资料:包括人事任命、调整审批、证明材料等资料,志愿者相关资料,培训记录等;
8.合同文件:包括以基金会名义签订或与基金会相关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公证书、意向书及相关材料(非项目类)。
(二)项目档案
1.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立项、计划、调查报告、预算、方案等前期资料;
2.项目执行:项目阶段报告、申报请示、执行记录等项目过程资料;
3.项目结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总结、结项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合同档案:包括与项目相关的采购、服务、租赁等合同或与项目相关需要备案的第三方合同。
(四)宣传档案:包括宣传活动中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活动图片视频,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图片尽可能用原图归档。
(五)财务档案:项目财务收支凭证、签收单据等。
(六)专业档案:基金会具有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学术报告、意见、建议、包括项目调研、论证、专家意见,基金会对外部项目提供的评价、意见等;
(七)专家档案:包括基金会备案、聘请、合作的专业人员或团队资料等;
(八)其它档案:不包含在以上分类中,且需要备份的各类项目文件,包括影像、图像、文字资料等;
以上资料各部门负责管理与本部门业务紧密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应首先在部门内进行分类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部门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和编码管理。
四、立卷归档要求
(一)立卷要求
1.立档的文件应按档案系统分别归类,按存档文件性质编目;
2.立档的文件应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组卷;
3.组卷以文件形成的自然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为原则:对同一会议、同一项目、同一专题形成的文件组合在一起。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2.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为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按文件规定内容为准;
3.存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文件内容进行科学分类,并对入档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及定期编制档案目录。
五、电子文件管理
(一)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必须规范,以便查考和计算机辅助检索。
(二)电子文件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电子档案编号,编制电子档案目录。
(三)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六、档案移交及查阅
(一)各部门应做好日常文件整理工作,及时归档,保质保量按时移交。办公室应在各类档案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按规定整理、移交档案,交档方与接档方应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三)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查阅利用档案;基金会外部单位及人员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证件,经秘书处领导同意后可查阅。
(四) 档案为基金会财产,仅供在基金会办公室查阅,外借须办理审批手续;对借用的档案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批注、画标记,不得以工作之名借档案做其它用;如借用的档案发生遗失等情况,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作适当处理。
七、保管与销毁
(一)档案管理员每季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鉴定工作由综合部主持,有关部门参加,提出存毁意见,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应保留清单。
(三)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过鉴定,可以销毁处理。
(四)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在秘书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准备销毁的档案进行认真鉴定,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五)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秘书处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附 则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