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财务票据使用和管理办法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财务票据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票据、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加强财务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增值税发票”。
第二章 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缴销
第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增值税发票”由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领购。
第四条 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使用。
第五条 领用人在领取票据后需在《票据登记簿》中注明领用时间、领用票据页码等,并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开票据时,须由代开人在领取票据时签字,对票据的顺序号、代开人、代开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将收据本和存根联、记账联等完整交回。
第六条 票据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到相关部门检查核销,再凭核销记录领取新的票据。
第七条 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保存期满后,由财务人员报经相关票据签发部门进行销毁。
第三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票据的填开事项,必须由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票据,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将该收据的记账联作为本基金会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对于收取的往来款项,则向往来单位(个人)开具“收据”。
第十条 在开具捐赠收据和结算票据时,严格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并加盖本基金会的票据专用章;开错的票据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票据(收据)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票据(收据)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将来查找。
第十一条 当出现汇款人与实际捐赠人不符时,汇款人和实际捐赠人必须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双方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二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在收回原收据的捐赠
者联后方可重新开具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
第十三条 捐赠收据一律交付给捐赠方,对于确实无法交付的捐赠收据(如捐赠方地址不祥等),将其“捐赠者联”留存在捐赠收据本的原处,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用完的票据(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票据(收据)按票据(收据)的顺序保管好,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私自处理和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将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邮政捐赠收据管理
第十五条 在收到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后,由秘书处专门负责人员将汇款取款通知单张数和金额总数进行登记,之后交由财务部出纳人员对所有汇款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将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项目进行登记,并与捐赠人取得联系,将捐赠收据寄回给捐款人。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及时到邮局取款并于当天将款项存入银行,将兑付金额与秘书处专门负责人登记金额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