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发展,规范山花工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专项基金是为在我会宗旨范围内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某一领域公益活动的开展,由山花工程基金会和自愿出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该领域开展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基金,执行、组织专项基金开展活动的非常设机构。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山花工程基金会根据开展公益活动的需要,就某项工作自行设立的专项基金。另一种是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公益事业的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支持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公益活动,自愿出资在山花工程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第二类专项基金必须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办公人员。
第五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根据开展专项公益事业需要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山花工程基金会负责筹资,完成该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任务。由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支持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公益活动,自愿出资在山花工程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开展项目和活动所需资金由自愿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出资,完成该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自愿出资在山花工程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者,可向山花工程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该申请中应提出其专项基金使用意向和具体方案。经山花工程基金会审核,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双方签定设立专项基金意向书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即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限定性捐赠资金。其中非限定性捐赠资金一次性捐赠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在专项基金协议签定前进入山花工程基金会专用账户;限定性捐赠资金应视开展活动和推动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一次捐赠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专项基金协议签定时进入基金会账户。
第八条 专项基金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限一般为一年。根据专项基金开展项目和活动的实际情况及第一次捐赠的数额(不含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可适当延长该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间。在专项基金设立期限内开展工作和项目取得预期成效和进展,需要延长该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限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协议,继续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命名(特殊情况可根据设立者的意愿命名)。一般称为“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基金会原则上不设立重复内容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捐赠者可与山花工程基金会签定专项基金协议书。以协议书的示范文本内容为基础(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限等。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基金管理部门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设立、审批、专项基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及专项基金终止等。专项基金日常的业务活动和项目的具体实施由我会指定的部门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的各专项基金要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经我会会务会议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由山花工程基金会具体指定的会内有关部门负责筹备,参加人员由基金会、主要出资者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专项基金办公室秘书长、副秘书长3-5名由我会与主要出资者协商指派人员担任,并报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备案。专项基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完成该专项基金确定的任务。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围绕该基金设立的目的开展的工作、活动和资金的筹集及发展等。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2、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并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和开展工作。
3、负责该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
4、编写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财务预算(每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下一年度的)。
5、编制上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每年1月31日之前上报上一年度的)。
6、研究决定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的增减或更换;
7、完成该专项基金设立期限内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8、其它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所有资金全部进入我会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要用于该专项基金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进入基金会的每一笔限定性资金,其中10%部分用于支付基金会管理费用,另90%部分为该专项基金业务活动经费,业务活动经费按照批准后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在基金会财务报销或按照承办协议,分批划拨到专项基金指定账户(每个专项基金只可有一个指定划拨账户)。此条款以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和材料:
1、设立方为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2、设立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该主体资格证件和代码证(正式件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该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捐赠的书面材料。
3、设立方保证其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属于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不存在他项权利,并同时提供书面证明。设立方与第三人就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产生纠纷的,设立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项纠纷对基金会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以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名义所发文件,由会内分管该专项基金的部门拟文,经基金管理部审核同意,由理事长批准签发。
第二十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有权对各专项基金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基金须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四、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消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协议内容的;
2、自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3、未按规定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4、成立后8个月内,没有新的募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或签定协议后1个月内工作资金不到位的;
5、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山花工程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如私自刻制各种形式的有关公益基金字样印鉴的事情发生,相关人员除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外,该专项基金即时撤消。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山花工程基金会分管该专项基金的部门提出意见,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基金管理部门起草书面通知。该专项基金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准备有关完成终止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经基金会审查同意后15日之内,办理撤消手续。该专项基金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开展与专项基金终止工作以外的活动。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报刊、网站刊登该专项基金终止的通知。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设立方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山花工程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本基金无关的活动中使用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
2、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山花工程基金会的标识;
3、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名称;
4、其他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 12月26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