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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基金会),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法律风险,合法、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同时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控,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设立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项目执行等工作。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方案,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意见。

第八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应提交理事会作出决策。

第九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决策后,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处工作,办公室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基金会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以年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综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投资行为的相关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确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等;

(四)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基金会投资方案制定机构。

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四)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或可能亏损的情况时,及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提交止损建议;

(五)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六)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基金会投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基金会投资行为。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接受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报告;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秘书处所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50万以上的投资;

(二)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地风险评估,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投资意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或理事会成员与投资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控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提出止损建议,提交理事会决策。止损可采用收回、变现等方式。

第八章  投资活动终止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基金会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九章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投资亏损,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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