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内部风险控制,强化内部财务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财务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财务管理人员职责、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投资决策机制、财务审批权限、内部风险控制的检查监督、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风险控制依照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章程。
二、内部风险控制约束基金会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风险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涵盖基金会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各项
经济业务活动,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职责、权限、决策、执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四、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符合实情、杜绝漏洞的原则,以合理的控制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文件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与授权批准控制。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审批人不得互相兼职。
各级和各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第五条 依照本基金会章程,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文件,并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风险控制的执行监督,主持和责成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会计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基金会
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资产进行监督。对违反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经济活动和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会计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完成税务、审计及与出纳工作的对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捐赠票据、银行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二、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与监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树立风险意识,对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及时报告,配合领导做好风险防控的监督。
第八条 出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和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得越权、擅自和违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九条 出纳依据各项法规制度,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和规定:
一、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三、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四、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六、收取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七、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八、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条 财务相关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人名章由理事长本人保管或授权秘书处综合办公室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由项目部专人进行接收、登记,并由捐赠方提供资产价值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价值后,交综合办专人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委托金融机构购买的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低风险或保本型银行理财,经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六章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50万元以上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50(含)万元以下的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
二、委托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方式,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秘书处根据金融理财市场行情情况,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三、捐赠项目资金使用,由秘书处讨论立项,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使用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理事长审批签字执行;5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四、基金会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日常开支,除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外,由理事长审批签字。
五、年度费用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审批执行。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外,由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确保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风险控制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成效显著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会计数据随同工作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第二十条 经过第三方审计、上级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数据,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