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山花基金会)业务招待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山花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山花基金会因对外联络、公务接待、业务洽谈、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活动发生的就餐;可用于山花基金会因重大或临时性业务活动出现误餐时发生的工作餐。
第三条 招待用餐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100 元,重要招待人均不超过 200 元。
第五条 招待用餐的菜品以大众菜品为主,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场地。
第六条 招待用品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采购管理。
第七条 业务招待承办部门应填写《业务招待费审批单》),说明招待类型、主要内容、时间、地点、陪同人员、预计费用等事项,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招待。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并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第八条 业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将原始票据连同《业务招待费审批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依据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第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业务招待费开支,对未经事前审批的业务招待事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