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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三章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委托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与委托存档的人事服务部门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二十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后,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办公室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交通补贴费、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若员工患重大疾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25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三十八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休假体检

    第四十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十一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年假当年休完,不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四十二条  员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年假:基金会正式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需在一个自然年内休完。年假的天数与在基金会工作年限相关,计算方法如下: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5个工作日;

2.已满3年不满8年的:10个工作日;

3.已满8年的:15个工作日;

4.按自然年计算年假天数,中途到职或中途离职,按比例递减;

5.离职员工未使用的年假、加班,应于离职前调休完毕;

6.年假和加班可与事假、病假相抵。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八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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