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基金会内部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则,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的捐赠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专项补助、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的核算。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掌管基金会全部资金收入、支出及其结存情况。负责基金会发生的各项资金活动。
第四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基金会施行会计电算化核算,使用金蝶财务软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九条 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相关部门管理的需要,满足捐赠人的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并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四条 限定性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十九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
第二十条 净资产是指基金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专项拨款、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及损失。包括各项捐赠项目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商品销售成本、提供服务成本、政府专项补助支出、业务活动税金及附加、筹资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科目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收款收据;
(二)借款凭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四)材料出、入库单;
(五)固定资产出、入库单;
(六)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七)往来结算凭证;
(八)各种税票;
(九)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使用用友财务软件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计对会计凭证应认真审批、严格工作程序、做到正确无误。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中明细账分为: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项目辅助核算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净资产明细账。
总账采用三栏式账簿;明细账根据业务需要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或数量金额式账簿;现金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簿,用计算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成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簿,用用计算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成册。
第二十九条 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做到及时准确,日清月结。
第三十条 各种账簿应按月结账,连续记载,按年定期打印。
第七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前,基金会会计应根据民政部门决算工作编审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结算,主要内容包括:
1.清理、核对年度各项收支款项。
2. 基金会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3.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做到账单相符。
4. 及时对单位财产物资盈亏进行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转入新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应按规定时间提供月、季和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向民政部门及有关方面报送。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应按需要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说明书等会计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