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
为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基金会主要领导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组织其他党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 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 法规,增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八小时外自律和监督,做到自重、 自省、自警、自律。
四、不准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 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回扣。
五、不准以各种名义公费娱乐。
六、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八、全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应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遵守工作规程和有关政务公开和承诺制度、公务回避等规定。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报酬或好处。
九、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党组织和基金会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