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二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原则是:外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相结合;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署、民政部、税收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审计与监督。
(二)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财务、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财务、项目监管自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并在相关的网站披露财务信息。
第四条 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基金会财务部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条 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财务部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序列支出等。保证业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资产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现金管理:加强现金收支、现金安全管理。超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白
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二)应收款管理:准确掌握应收款数额以及资金回笼情况,并及时加以清理。对长期未收回的应收款,应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大催收力度。
(三)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监督其财务款项和固定资产的回收及移交。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应签字。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