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禁止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事宜。
第五条 单项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采取三家比价形式,经秘书长审核自行采购。单项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采取三家比价形式,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通过。
第六条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可以不招标及比价的范围
1.供应商报价低于市场价格八折及以下的采购;
2.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者项目只适合相关专业部门或协会进行的,如对外友好交流项目。
第八条 可以不招标但应当比价或者询价的范围:
1.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基金会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公益项目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实行三方比价及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取项目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项目合同的签署、执行和验收
第十条 成立评审小组,由副秘书长、项目人员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采购评审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有资质的供应商,从资质、方案和报价等方面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供应商和价格。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签署:采购合同由基金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由相关的领域部门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督促供货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保证供货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