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金会临时因公出国人员费用的开支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理事长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理事长审批同意。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理事长批准。
第三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理事长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四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七条:各部门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九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报销办法
第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报销费用的换算比例标准以换取外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兑换比价为标准计算,无兑换价的按出差当月一日的汇率(折算汇率)为计算标准。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实际票价报销;
第十三条: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出国人员应选择优惠、打折、团购等方式选择住宿、当地交通。由于各国的票据取得方式、样式不同,能取得当地票据的应尽量取得票据,妥善保管,回国后按要求报销。实在无法取得有效票据的,经主管上级及财务批准按不同地区、国家包干使用(包干内容:住宿、当地交通、餐饮、通讯及公杂费),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天补助标准:欧美 500 美元币;亚洲、港
澳台 600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如为商务团出国考察,住宿统一安排,伙食费及公杂费按不同地区、国家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天补助标准:欧美:200 美元币;亚洲、港澳台 200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