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山花工程基金会)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项目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 设立合作项目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 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合作项目的设立
第三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可依法与认同山花工程基金会宗旨和理念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简称“捐赠人”)设立合作项目。
第四条 设立合作项目的起设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捐赠人应保证合作项目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第五条 设立合作项目,捐赠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捐赠人的资质证明(含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捐赠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设立申请、考察由山花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审核,提交山花工程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山花工程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作项目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捐赠设立合作项目的数额及项目名称、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资金管理与监督、管理成本的使用比例、合作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双方权利义务、设立期限、合作项目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不同意设立的,项目管理总部及时告知捐赠人。
第七条 合作项目捐赠到账后,山花工程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 向捐赠人开具捐款收据;
- 在山花工程基金会官网公示合作项目立项决定;
- 在山花工程基金会官网定期公示合作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合作项目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XX项目”或“山花工程基金会XX项目”。
第三章 资助项目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合作项目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山花工程基金会基会合作项目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山花工程基金会宗旨和章程;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书;
3.符合合作项目团队的决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须成立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负责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办公室由山花工程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项目办公室人数3-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成员若干。项目办公室会议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项目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项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山花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项目办公室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山花工程基金会的监管;
2.拟定合作项目的组织架构、项目办公室管理制度、项目办公室决议制度等;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山花工程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活动、救助前,向山花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
5.每3个月向山花工程基金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向山花工程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为从事合作项目工作的人员建立完整的员工档案和救助工作档案,并及时备案给捐赠人和山花工程基金会;
第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山花工程基金会和合作项目的社会荣誉。
第十六条 严禁项目办公室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合作项目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与项目办公室成员均有权对合作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山花工程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捐款到帐后,由山花工程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合作项目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山花工程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合作项目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山花工程基金会合作项目年度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该合作项目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资金用于本合作项目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项目办公室制定,经山花工程基金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办公室须向山花工程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合作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山花工程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合作项目活动的处理决定,合作项目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合作项目活动的处理后,如问题1个月内经整改没有得到解决,山花工程基金会有权终止合作项目。
1.合作项目违规操作,或违反山花工程基金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山花工程基金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合作项目的项目运行经山花工程基金会或山花工程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时;
3.合作项目未按规定向山花工程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山花工程基金会的审核时;
4.合作项目3个月未开展具体的救助与募款活动时;
5.合作项目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山花工程基金会或社会公德行为时;
6.其他山花工程基金会认定应暂停合作项目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存续期限届满,或经捐赠人和山花工程基金会协商一致终止合作项目,或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项目办公室向山花工程基金会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并由项目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山花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将出具合作项目终止决定,并在山花工程基金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项目办公室与山花工程基金会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合作项目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或符合山花工程基金会宗旨的慈善活动方案;协商不成, 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捐赠给与合作项目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视当年支出情况,与捐赠人协商是否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合作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山花工程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山花工程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