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存货管理制度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库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存货系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具体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用品等。
第三条 基金会外购的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接受捐赠的存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的确定原则详见《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存货入库前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由保管人和验收人签字确认;存货出库时,填写“出库单”,由保管人和验收人签字确认;入(出)库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财务部门留存,另一联由存货管理人员留存。
第五条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盘点采取年末定期盘点和平时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应于年末实地盘点实物,盘点结果形成书面盘点表。年末盘点由财务部和项目部或综合管理部(不少于两人)联合派员盘点,确保全面、真实反映情况,要同时关注存货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条 基金会在会计期期末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在期末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下年度可变现净值回升,应在原已确认的跌价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九条 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制度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