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益基金会税务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和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在基金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不得超期申报和缴纳,由会计进行税务申报工作,财务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以保证申报纳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五条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无论是否有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均应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也应在免税期间内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日常税务事项的核算、计提、申报、缴纳工作,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项。
第七条 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做好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核算工作,持续关注基金会平均工资水平,关注福利费的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做好公益慈善支出及管理费用的核算,支出比例符合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财务部牵头指定财务部专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学习和掌握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政策,对获得资格需满足的条件持续关注,并逐个进行检查对照,保证资格 的延续、稳定。
第九条 财务部牵头指定财务部专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基金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学习和掌握基金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对获得资格需满足的条件持续关注,并逐个进行检查对照,保证资格的延续、稳定,不出问题,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由财务部负责提出复审申请,认真准备相关复审申请材料。
第十条 做好税务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根据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的保存涉税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文件、认定批准文件、免税申报文件及留存备查资料、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各种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使用资料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需妥善保管的资料等,其中对免税资格相关留存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留存备查资料是 指与基金会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基金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保存期限为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10年。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