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一)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理、监事会换届选举;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四)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六)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七)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八)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九)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十)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四)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五)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