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5年9月1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约谈,要求其作出说明,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慈善组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二十九条 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6日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养育,是一场双向的生命奔赴
在墨江县民族小学的校园里,教育的模样不止于课堂—9月27日,墨江民族小学共育点通过线上直播参与了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0-3岁共同养育第23场“共育沙龙”活动,把“养育”这堂人生课,上成了一场温暖的生命对话。
一场打破边界的养育觉醒
“养育不是单方面的付出,而是两段生命的互相照亮。”
活动现场,清华大学邓晓梅副教授带来的《当生命遇见生命:养育如何重塑人生的意义》主题分享,让在场的家长、老师,甚至不少关注婚姻与生育的年轻人们,重新理解了“养育”的重量。
邓教授从生理与心理双重视角展开:她细数女性从备孕到养育的艰辛与生命馈赠(如卵巢保养、情感二次发育等),也剖析了养育如何让父母学会“尊重生命有限性”,在陪伴孩子的过程中完成自我成长;
那些关于 “催产素分泌与亲子依恋”“心流状态与当下治愈”的解读,让“养育”不再是琐碎的事务,而成了重塑人生轨迹的契机
一群人的共育温度
这场沙龙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打破了人群边界——
对家长而言,是“原来养育孩子的同时,也是在修复自己童年”的顿悟;
对准备步入婚姻或备孕的年轻人来说,是“提前读懂生命传承意义”的启蒙;
对墨江县民族小学的共育点负责人、志愿者老师而言,则是“把育人延伸到家庭与社会”的实践动力。
教育之外,看见生命的答案
当邓教授讲到“养育是让我们学会区分亲密关系、亲子关系,在复杂中找到自处方式”时,现场参与者红了眼眶——原来,好的养育从不是“牺牲式付出”,而是生命与生命的互相成就。
本期“共育沙龙”活动最后普洱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临床执业医师与心理咨师许多亲临现场,也从“家校社协同养育”视角补充分享,让墨江县民族小学的“共育”理念更具温度:教育不止于教孩子知识,更要帮每个家庭读懂“养育即修行”的真理,让校园成为连接家庭、社会的温暖枢纽。
后续更多共育活动,欢迎持续关注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0-3岁共同养育墨江县民族小学共育点“共育沙龙”活动,让我们一起在养育里找到人生的更多可能。
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多处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在内部治理中发挥着枢纽作用。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理事会不同程度存在着职责权限不清晰、运行机制不科学、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有的因无法发挥作用导致社会组织长期无法正常运转。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明确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实践路径,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外服务水平,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制定了《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意见》提出以建设机构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协调、内部治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主体为目标,围绕理事会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着力健全理事会运行、保障和监督等各项制度,推动理事会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充分有效发挥枢纽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外服务水平。
(二)落实理事会工作职责。《意见》提出,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主要承担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等职责。要求社会组织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事会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明确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不得进行委托。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理事会委托事项。
(三)健全理事会机构组成。《意见》要求,社会组织须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坚持“德才兼备”选人标准。要求加强对理事会成员的教育管理,按需开展培训,推动提升理事履职能力,同时理事会成员要积极参与议事决策。明确理事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动理事会决议落实,督促和保障理事会成员正确履职、行使相关权利。要求社会组织严格落实民主选举要求,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正;落实民主协商要求,统筹提出理事会有关人选;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确保换届工作正常平稳有序。
(四)优化理事会决策机制。《意见》提出,理事会要加强会议筹备,完善会议召集、议题征集、服务保障等相关制度,提高会议议题质量,议题上会前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科学作出决策。要求理事会会议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确保每名理事会成员平等且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邀请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派员列席,规范起草会议记录和纪要等文件,建立健全委托参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加强理事会决议落实全过程管理监督,强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统一。
(五)强化理事会运转保障。《意见》强调,社会组织要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理事会建设和履职各项工作中,积极支持党组织与理事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开展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安排。要求社会组织完善理事会工作评价机制,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增强理事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事业心。提出要探索实行履职承诺制度,推动理事会成员勤勉忠实履行职责。强调社会组织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履职情况记录、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意见》对各地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下一步,将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特点强化分类指导,推进精准施策;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广。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发〔202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理事会建设是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任务,是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安排部署,将理事会建设作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是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各层级、各类型、各领域不同社会组织特点,细化工作举措,推进精准施策,增强理事会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将社会组织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社会组织规范理事会运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对照《意见》要求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健全理事会运行各项制度。要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介,及时总结成效,优化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5年9月4日
2024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坚持打防结合、群防群治,始终保持打击整治高压态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选取地方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8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同时,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微信号:chinanpogov)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
“中国收藏品共享协会”案
“中国收藏品共享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设有组织架构,制定了组织“章程”,印制、发放《会员证书》;通过偷拍盗摄、恶意剪辑等手法进行虚假宣传,公开宣称其为“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社团”,并打着所谓“国字头行业协会”的旗号,在网络平台招募会员、收取会费,售卖服务和钱币古玩等商品,具有较强的迷惑性。2024年9月,河北省廊坊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收藏品共享协会”予以取缔。
“中国室内空气净化协会”案
“中国室内空气净化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搭建了网站,自称是经严格依法注册审批,由国内外专家及企业家组成、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行业的一个国际性、公益性、学术性、专业性的品牌培育机构;通过将其包装成“权威机构”,诱导相关企业和个人向其购买《施工资质证书》、《施工等级评定证书》,并选取部分企业定向颁发所谓“荣誉证书”,具有较强的迷惑性。2025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室内空气净化协会”予以取缔。
“中国国际东盟应急救援中心柳州支队”案
“中国国际东盟应急救援中心柳州支队”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该组织自2024年7月起在柳州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逐步构建层级明确、分工清晰的组织体系,设有“大队长”、“总指挥”、“政委”等职务,并下设“特勤大队”等多个分支机构。为营造合法机构假象,该组织不仅为工作人员统一配发制服,还擅自在车辆上粘贴“应急救援”标识,造成社会公众误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国际东盟应急救援中心柳州支队”予以取缔。
“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案
“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经查,该非法社会组织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自2023年起,以“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名义,打着所谓“诗词文化分享与交流”的旗号,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定期组织开展诗词文化交流、讲座等活动;同时,以传播诗词文化为幌子,通过线上方式在国内29个省份拉拢成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送“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牌匾样式,线下频繁举办揭牌、诗词分享等活动,并刻制了“中国灵儿”、“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全球总院总院长”、“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全球总院”等印章。2025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民政局联合官渡区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予以取缔。
“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案
“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该组织对外宣称其为国际性、公益性、学术性、专业性的品牌培育机构,设立“委员会”、“协办中心”等多个下属机构,其中“委员会”设有专职理事、常务理事,并下设办公室、秘书处、网络部、推广部、审核部、编辑部等多个部门。该组织冒充正规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揽会员,并向相关企业颁发绿色食品、荣誉企业等证书、奖牌,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4年9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予以取缔。
“上海市苏商企业联合会”案
“上海市苏商企业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举行了成立仪式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等,搭建了组织架构。其以“上海市苏商企业联合会”名义举办苏商联合会年会暨江苏老乡联欢会,并向参会人员推介“联合会”以发展会员。“上海市苏商企业联合会”的行为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其是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侵犯了合法社会组织的权益,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5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上海市苏商企业联合会”予以取缔。
“广东艺术教育行业联盟”案
“广东艺术教育行业联盟”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对外宣称是“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设有组织架构,在其举办的“2023全国青少儿美育行业交流峰会暨广东艺术教育行业联盟成立仪式”上颁发秘书长、艺术顾问、副会长、理事等牌匾。其作为指导单位,为相关关联企业面向广大青少儿群体举办艺术赛事、学术研讨峰会、论坛讲座和艺术培训等收费活动“站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4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广东艺术教育行业联盟”予以取缔。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民道德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遵循。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强调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
这是总书记关于道德建设最核心、最著名的论断。他强调:
· 对国家而言,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不仅需要强大的物质力量(经济、军事、科技),更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没有先进的道德思想和崇高的民族精神,国家难以兴盛和长久。
· 对个人而言,道德是立身之本。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修身立德是做人做事的第一位。
二、明确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总书记将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 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 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这24个字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要引导人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明德修身、立德树人的根本遵循。
三、提出道德建设的实践路径:“立德树人”与“知行合一”
1. 立德树人是根本:总书记特别重视青少年时期的品德养成,强调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中心环节和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抓住了道德建设的基础和未来。
2. 要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道德建设不能空泛,必须融入日常生活。总书记要求:
· “记住要求”:把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熟记于心。
· “心有榜样”:学习英雄人物、先进典型(如道德模范),见贤思齐。
· “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 “接受帮助”:听得进批评意见,更好地修身立德。
3. 强调“知行合一”: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认知上,更要转化为实际行动,在实践中体悟道德理念,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指明道德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1. 抓好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总书记多次强调“政德”建设,要求党员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成为全社会的道德表率。大德是政治品德,公德是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私德是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党员干部的作风直接影响社会风气。
2. 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总书记亲切会见全国道德模范,号召全社会学习他们的崇高精神,用他们的感人故事和先进事迹引领社会风尚。
3. 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道德养成的起点。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五、强调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树立良好的社会导向。
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论述,系统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公民道德、怎样建设公民道德”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核心要义是:
· 战略定位:将道德建设提升到关系国家兴衰、民族未来的战略高度。
· 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
· 实践导向:强调接地气、常态化,融入生活,知行合一。
· 关键抓手:抓住党员干部、青少年、公众人物等重点群体,注重家庭基础作用。
· 保障支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这些论述共同构成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为提升全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
观看《山河为证》这部展现十四年抗战历程的影片,我的内心受到极大震撼。山河不仅是历史的见证者,更是民族精神的承载者。影片中绵延的群山与奔流的江河,仿佛在诉说着那段血与火的岁月,记录着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
十四年抗战的艰苦卓绝,在影片中得到了生动展现。从东北白山黑水间的第一声枪响,到西南崇山峻岭中的持久抵抗,山河见证了中国人民如何以简陋的武器对抗强敌,以血肉之躯筑起保卫家园的长城。这种坚韧不拔的精神,正是中华民族能够历经磨难而不断再生的根本所在。
影片中最打动我的是那些普通人的抗战故事。农民放下锄头拿起枪械,学生走出课堂投身救亡,妇女在后方支援前线——正是这些无数普通人的勇气与牺牲,汇聚成了不可战胜的力量。山河记住了每一个为保卫她而流血牺牲的生命,他们的精神已与这片土地永恒交融。
《山河为证》还让我思考到历史记忆的重要性。十四年抗战不仅是时间上的长度,更是精神上的深度。它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只有铭记历史,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今天的山河依旧,但已是和平景象,这更让我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
观影结束后,我站在阳光下,看着眼前的绿水青山,仿佛能听到山河的低语——它们见证过苦难,也见证过奋起;承载着伤痛,也孕育着希望。抗战精神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成为我们前行道路上永不熄灭的精神火炬。这份由山河见证的历史,应当被我们永远铭记与传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和基金会从业人员的爱国热情,坚定理想,增强使命担当。2025年9月12日,北京市社会服务领域基金会第一联合党委开展了“观红色影片 悟使命担当 向祖国致敬”——观看《山河为证》主题党日活动。联合党委所辖基金会党员、主要负责人近60人参加了活动。
《山河为证》作为首部全景式展现中国人民14年抗战艰辛历程的纪录电影,通过海量珍贵影像资料与数字修复技术,真实还原了1931年至1945年间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壮烈历史,深刻刻画了中华儿女同仇敌忾、血捍山河的英雄史诗,系统还原中国人民在民族危亡之际奋起反抗的壮阔史诗,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在全民族抗战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
观影过程中,现场气氛庄重肃穆,党员们全神贯注,沉浸于影片呈现的烽火岁月。从九一八事变的悲愤,到平型关大捷的激昂;从南京大屠杀的沉痛,到百团大战的振奋,每一帧画面、每一段故事,都深深触动着大家的心灵 。
观影结束后,党员们围绕“铭记历史、致敬先烈、勇担使命”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山河为证》不仅是一部历史纪录片,更是一堂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课。作为新时代党员,要把抗战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立足本职岗位,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以实际行动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当屏幕中三军仪仗队的铿锵步伐与战机掠过长空的呼啸声在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的会议室回荡,我们这群平日致力于抚慰社会脆弱角落的公益人,共同经历了一场灵魂的震撼。93阅兵展现的不仅是国之利器的威严,更是一种深层的国家意志与民族精神的磅礴表达。而在这种震撼之余,我愈发清晰地意识到:国家以钢铁长城守护山河无恙,我们则以公益堤坝守护人心温暖,二者看似领域迥异,却在精神深处共振同频。
阅兵场上,每一辆战车、每一枚导弹、每一位军人坚毅的面庞,都在诉说着一个民族从屈辱到崛起的艰辛历程。这份强大,绝非为了炫耀武力,而是为了让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让和平的阳光普照每个角落。正如我们基金会“山花工程”之寓意——即便是在最崎岖的山崖,也要让希望之花绚烂绽放。国家的强盛,为我们慈善事业提供了最根本的和平环境与发展底气,让我们不需在硝烟中施救,而能在阳光下播种。
国之重器,旨在止戈;民之善行,旨在暖心。阅兵式所彰显的纪律、奉献与集体主义精神,与我们公益领域的专业、坚守与人间大爱,实则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军人的奉献是时刻准备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极致担当;而我们公益人的奉献,则是日复一日的默默耕耘,将社会的涓涓善意汇聚成照亮困境人群的暖阳。无论是保卫国土的钢铁长城,还是托举民生的公益堤坝,其内核都是对家国天下最深沉的眷恋与责任。
观看阅兵,更让我们铭记自身使命。国家的宏大叙事,终究由每一个公民的福祉书写。我们基金会所关注的偏远地区教育、儿童健康、灾害救援等领域,正是国家繁荣大厦中不可或缺的人文基石。这份事业,要求我们具备军人般的纪律与执行力,更要求我们怀有诗人般的悲悯与创造力。阅兵仪式上那如山如海的阵列,启示我们:慈善事业亦需如此——精准、高效、团结协作,方能将每一份爱心落到实处。
震撼归于平静,激情化为行动。屏幕里的阅兵式虽已结束,但屏幕外的公益长征永不落幕。我们愿以此次观礼为新的起点,将内心的澎湃转化为更坚定的步伐,努力让每一朵“山花”都绽放出尊严与希望的光芒。因为我们知道,在一个强大而温暖的国度里,钢铁长城与公益堤坝,共同守护着这片土地上最美的风景——人民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