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山花工程基金会祥和公益基金”合作到期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捐赠人、合作伙伴及关心本专项基金的朋友们: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与祥和启源(北京)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北京山花工程祥和公益基金”的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该专项基金的合作期限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经合作双方友好协商并共同决定,本专项基金的合作关系在期满后自然终止,不再续约。
特此公告。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2025年10月12日
尊敬的各位捐赠人、合作伙伴及关心本专项基金的朋友们: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与祥和启源(北京)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北京山花工程祥和公益基金”的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该专项基金的合作期限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经合作双方友好协商并共同决定,本专项基金的合作关系在期满后自然终止,不再续约。
特此公告。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2025年10月12日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
习近平
同志们: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建议》稿起草过程
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十四五”规划将于今年完成,需要研究制定“十五五”规划。研究制定好“十五五”规划,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如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十五五”规划建议,成立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建议》稿起草工作。2月11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建议》稿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党中央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文件起草工作全过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1月22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研究“十五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2月下旬,党中央组织6个调研组,赴12个省区市进行专题调研。与此同时,党中央部署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35项重点课题研究。4月30日,我在上海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之后,委托李强同志先后召开经济界、科技界、基层代表3个座谈会。我们还开展了网上征求意见活动,收到留言300多万条,有关方面从中整理出1500余条建议。各方面普遍认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十五五”规划建议问题,对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进一步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磅礴力量,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判断,“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各方面普遍希望,明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重要原则、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推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8月4日,《建议》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建议》稿给予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建议》稿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处历史方位,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对未来5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指导方针科学精准,主要目标清晰明确,任务举措求真务实,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体现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主动,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逐条分析,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对《建议》稿增写、改写、精简文字共计218处,覆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452条。
《建议》稿起草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提交这次全会审议的《建议》稿。
可以说,这次文件起草工作,是发扬党内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二、起草《建议》稿的主要考虑和《建议》稿的基本内容
《建议》稿起草的总体考虑是,按照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对“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
在《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于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基本定位,以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着眼点进行系统谋划,以有力有序有效应对世界百年变局的新形势和发展中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二是坚持系统思维,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三是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注重运用改革办法破解发展难题,为发展增动力、激活力。四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既把发展放在自己力量基点上,又统筹用好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
《建议》稿由15个部分构成,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包括第一、第二2个部分,为总论,主要阐述“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目标等内容。第二板块包括第三至第十四12个部分,为分论,主要瞄准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点问题,分领域部署“十五五”时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明确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到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第三板块包括第十五部分和结束语,主要部署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港澳台工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任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建议》稿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和重大举措。这里,就其中几个重点问题作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十五五”时期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建议》稿提出,“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这是根据“十五五”时期应承担的历史任务作出的判断。党的二十大确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十四五”时期是第一个五年,已经打下坚实基础,实现良好开局。“十五五”时期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制定和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就能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建议》稿从这个基本定位出发谋划“十五五”时期发展,既同“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理念和思路保持连续性,又准确把握未来5年我国发展大势,提出符合实际、具有前瞻性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主要目标、战略任务。要抓住这个时间窗口,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第二,关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对制定和实施好五年规划至关重要。《建议》稿把握“十五五”时期基本定位和阶段性要求,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性指标就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要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当速度。《建议》稿在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出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经济增长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等重要目标。同时,根据现阶段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有效需求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议》稿提出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等目标。
参考以往做法,《建议》稿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要是定性要求,必要的定量要求和一些具体工作部署则留给制定规划《纲要》时研究确定,以更好体现和发挥《建议》的宏观指导作用。
第三,关于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议》与“十四五”规划一脉相承,继续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最重要是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
《建议》稿突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提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具备一定禀赋条件,要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建议》稿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引导大家科学理性、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防止一哄而上。
第四,关于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外部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做强国内大循环,加快形成强大国内经济循环体系,以国内循环的稳定性对冲国际循环的不确定性。
《建议》稿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部署,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强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同时,提出拓展国际循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五,关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建议》稿在指导思想中突出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这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性要求。
《建议》稿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部署一批均衡性可及性强的政策举措。着眼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别,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部署一批务实举措。着眼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第六,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未来5年,我国各种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因素将明显增多,统筹发展和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建议》稿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围绕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出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第七,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建议》稿着眼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同志们,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是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大家要认真思考、深入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次全会开好、把《建议》稿修改好。
从“家事”到“国事”
家庭教育的新时代已然到来
清华人,再次肩负起时代的责任
10月23日上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4周年之际,清华大学工会俱乐部内气氛庄重而温暖,清华大学工会家庭教育促进协会(筹)成立大会在此隆重举行,这是清华人响应国家号召、服务教职工、贡献社会的一项创新举措。
缅怀与传承中的家国情怀
大会伊始,全体与会者怀揣着对科学巨擘与家国赤子杨振宁先生的深切缅怀,肃立默哀一分钟。斯人已逝,风范长存,杨振宁先生所代表的将个人理想融入国家发展的精神,正与家庭教育促进协会关注家庭、奠基未来的初心一脉相承。随后,全场高唱国歌,在庄严的氛围中拉开了大会的序幕。
向杨振宁先生集体默哀
合唱国歌
共绘家庭教育同心圆
蔡英明主持
多维视角下的共识与展望
在致辞环节,各位嘉宾从不同维度阐述了协会成立的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
协会筹备委员会主任、人文学院黄裕生教授在致辞中深刻指出,协会(筹)的成立是响应时代从“家事”到“国事”的深切召唤,是清华人在“国之大者”中贡献家庭教育智慧的自觉担当。他展望协会(筹)将建设成为全体教职工 “探索教育问题的学术家园”、“赋能成长的支持系统”和“亲子共同成长的教育家园”。
黄裕生致辞
宋文珍女士从国家政策层面给予高度评价,她认为清华此举是将中央宏观部署在顶尖高校微观单元中的生动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清华经验”。她希望协会能成为 “政策落地的试验田”、“经验模式的输出地”和“家校社联动的示范点”。
宋文珍致辞
洪明研究员从学术视角指出,协会的成立是一个极具前瞻性的学术行动。他期待能与协会紧密合作,“将论文写在家庭这个最温暖的田野上” ,共同探索家校协同的“清华模式”。
洪明致辞
来自企业界和公益界的代表也带来了社会的温度。王刚校友动情地表示,支持老师的家庭教育,就是投资未来最核心的“基础设施”。
王刚致辞
韩煜先生则分享了其基金会在0-3岁共育领域与清华的深厚渊源,期待与协会深度合作,实现公益实践与教育智慧的相互赋能。
韩煜致辞
清华大学工会常务副主席张佐教授发表讲话,对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就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具体要求。
张佐讲话
选举产生首届领导机构
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清华大学工会教职工家庭教育促进协会(筹)章程(草案)》与《选举办法(草案)》。经由全体会员线上投票,选举产生了协会首届理事会。
邓晓梅宣读协会(筹)章程
随后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选举黄裕生教授担任协会首任会长,邓晓梅副教授、魏军副教授、蔡英明老师担任副会长,蔡英明老师兼任秘书长。大会同时为当选的理事及顾问委员会成员举行了隆重的聘书颁发仪式。
魏军宣读选举办法
颁发聘书
成立仪式后,协会的“第一课”精彩开讲。清华大学学生心理发展指导中心首席专家李焰教授带来了题为 《读懂孩子内心,促进亲子沟通》 的家庭教育主题报告。李教授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在场听众提供了科学而温暖的育儿指导,现场反响热烈。
李焰教授作报告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清华大学工会家庭教育促进协会(筹)的成立,是一个充满希望的起点。它将以清华的理性精神与人文关怀,探索赋能教职工家庭之路,并努力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校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为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贡献独特的清华智慧与样板。
新征程,已启航!
让我们共同期待
这颗在清华园播下的种子
生长出滋养万千家庭的参天大树
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提供范例。
三、北京市社会服务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本示范文本所涉及的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本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至少”“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五、制度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单位”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六、【】内为制定要求,不属于制度自身内容;()内为选择事项。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确保非营利属性,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所有收支活动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核算、资金混管或挪用。
第三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法定代表人全面承担财务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财务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五条 本单位设置专职(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与出纳岗位不得同一个人兼任。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岗位稳定性。
第七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岗位。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在监事会(监事)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移交。
第九条 财会人员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本制度;
(二)编制预算决算报告;
(三)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四)管理资产、票据及会计档案;
(五)配合审计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制度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确保凭证、账簿、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所有收支必须纳入统一账户核算,禁止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收支资金。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财务印鉴刻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要求:
(一)预算内单笔超过XX元的支出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未列入预算的单笔XX元以内支出,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过XX元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预算总额的百分之XX。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规范: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公开公示,禁止强制收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三)所有收入当日缴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委托给与本单位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范围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优先保障直接服务成本,具体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等;
(二)人员经费:工资、社保、福利等;
(三)公用经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等;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性支出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个人、组织分配利润或变相分红;
(二)不得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三)不得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发生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
(四)不得向在本单位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发放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支出审批执行“先审批、后开支”流程,单笔超过XX元的支出须通过银行转账。
第二十五条 人员薪酬标准由理事会制定,工资总额纳入预算控制,超发薪酬须追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资产实行分类登记、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库存限额不超过XX元;
(二)除工资、差旅费等小额支出外,一律采用银行结算;
(三)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资产台账,明确保管责任人;
(二)每年末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查明原因报理事会处理;
(三)计提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参照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投资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投资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符合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因违规决策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仅限本单位使用,禁止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年末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八章 负债与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举债XX元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使用规范:
(一)服务性收入开具税务发票;
(二)捐赠收入需按规定开具票据;
(三)票据领用、核销建立登记簿,作废票据全联次保存,并逐步推行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往来款项每季度清理一次,呆账核销须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并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区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捐赠等纳入免税收入核算;
(二)经营性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
(三)免税收入须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确保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主动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七条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须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资料,保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年度的会计档案须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移交档案室专柜存放。
第四十条 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严禁外借原始凭证。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制:
(一)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交年检;
(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政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向资助方报送;
(四)实施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时,须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并提交清算审计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最新规定。
第四十四条 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民政部部长陆治原:正在组织开展流动儿童摸底排查
新京报
2025-10-1013:09北京《新京报》官方账号
新京报讯(记者姜慧梓)在10月10日国新办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陆治原表示,民政部正在组织开展流动儿童摸底排查,将建立台账加强关爱服务。
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是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明确把流动儿童纳入关爱保护范围。
陆治原表示,传统意义上的儿童福利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孤儿和弃婴,现在孤儿、弃婴明显减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权益保障日益成为重点。民政部逐步把儿童福利保障的范围由孤儿、弃婴拓展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和存在心理问题的儿童等,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流动儿童摸底排查,将建立台账加强关爱服务。
过去针对孤弃儿童的保障重点是生活养育,现在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较好保障,但在监护陪伴、情感关爱、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陆治原表示,《意见》部署完善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六个体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标准均比“十三五”末增长超过26%。
目前,全国已有600家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国累计配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4.2万名、村(社区)儿童主任58.3万名。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常态化开展入户走访、信息核查、关爱服务等工作。
编辑 樊一婧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5年9月1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就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约谈,要求其作出说明,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慈善组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二十九条 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6日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养育,是一场双向的生命奔赴
在墨江县民族小学的校园里,教育的模样不止于课堂—9月27日,墨江民族小学共育点通过线上直播参与了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0-3岁共同养育第23场“共育沙龙”活动,把“养育”这堂人生课,上成了一场温暖的生命对话。
一场打破边界的养育觉醒
“养育不是单方面的付出,而是两段生命的互相照亮。”
活动现场,清华大学邓晓梅副教授带来的《当生命遇见生命:养育如何重塑人生的意义》主题分享,让在场的家长、老师,甚至不少关注婚姻与生育的年轻人们,重新理解了“养育”的重量。
邓教授从生理与心理双重视角展开:她细数女性从备孕到养育的艰辛与生命馈赠(如卵巢保养、情感二次发育等),也剖析了养育如何让父母学会“尊重生命有限性”,在陪伴孩子的过程中完成自我成长;
那些关于 “催产素分泌与亲子依恋”“心流状态与当下治愈”的解读,让“养育”不再是琐碎的事务,而成了重塑人生轨迹的契机
一群人的共育温度
这场沙龙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打破了人群边界——
对家长而言,是“原来养育孩子的同时,也是在修复自己童年”的顿悟;
对准备步入婚姻或备孕的年轻人来说,是“提前读懂生命传承意义”的启蒙;
对墨江县民族小学的共育点负责人、志愿者老师而言,则是“把育人延伸到家庭与社会”的实践动力。
教育之外,看见生命的答案
当邓教授讲到“养育是让我们学会区分亲密关系、亲子关系,在复杂中找到自处方式”时,现场参与者红了眼眶——原来,好的养育从不是“牺牲式付出”,而是生命与生命的互相成就。
本期“共育沙龙”活动最后普洱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临床执业医师与心理咨师许多亲临现场,也从“家校社协同养育”视角补充分享,让墨江县民族小学的“共育”理念更具温度:教育不止于教孩子知识,更要帮每个家庭读懂“养育即修行”的真理,让校园成为连接家庭、社会的温暖枢纽。
后续更多共育活动,欢迎持续关注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0-3岁共同养育墨江县民族小学共育点“共育沙龙”活动,让我们一起在养育里找到人生的更多可能。
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多处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在内部治理中发挥着枢纽作用。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理事会不同程度存在着职责权限不清晰、运行机制不科学、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有的因无法发挥作用导致社会组织长期无法正常运转。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明确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实践路径,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外服务水平,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制定了《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意见》提出以建设机构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协调、内部治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主体为目标,围绕理事会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着力健全理事会运行、保障和监督等各项制度,推动理事会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充分有效发挥枢纽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外服务水平。
(二)落实理事会工作职责。《意见》提出,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主要承担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等职责。要求社会组织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事会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明确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不得进行委托。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理事会委托事项。
(三)健全理事会机构组成。《意见》要求,社会组织须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坚持“德才兼备”选人标准。要求加强对理事会成员的教育管理,按需开展培训,推动提升理事履职能力,同时理事会成员要积极参与议事决策。明确理事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动理事会决议落实,督促和保障理事会成员正确履职、行使相关权利。要求社会组织严格落实民主选举要求,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正;落实民主协商要求,统筹提出理事会有关人选;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确保换届工作正常平稳有序。
(四)优化理事会决策机制。《意见》提出,理事会要加强会议筹备,完善会议召集、议题征集、服务保障等相关制度,提高会议议题质量,议题上会前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科学作出决策。要求理事会会议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确保每名理事会成员平等且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邀请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派员列席,规范起草会议记录和纪要等文件,建立健全委托参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加强理事会决议落实全过程管理监督,强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统一。
(五)强化理事会运转保障。《意见》强调,社会组织要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理事会建设和履职各项工作中,积极支持党组织与理事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开展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安排。要求社会组织完善理事会工作评价机制,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增强理事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事业心。提出要探索实行履职承诺制度,推动理事会成员勤勉忠实履行职责。强调社会组织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履职情况记录、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意见》对各地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下一步,将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特点强化分类指导,推进精准施策;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广。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发〔202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理事会建设是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任务,是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安排部署,将理事会建设作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是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各层级、各类型、各领域不同社会组织特点,细化工作举措,推进精准施策,增强理事会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将社会组织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社会组织规范理事会运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对照《意见》要求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健全理事会运行各项制度。要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介,及时总结成效,优化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