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本基金会专项工作人员、各项目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试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交通 工具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基金会负责人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经济航 |
凭据报销 |
其余 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4小时以下高铁/动车二等座、4小时以上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国内单程旅程4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一等座。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机票可以凭据报销。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山花工程基金会负责人住宿标准理事会成员不超过500元/天;其他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不超过 350元/天;同性别应两人住一间房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城市每人每天 50-2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 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